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4:10:01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五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发包方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尽协助义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基础性资料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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