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4:07:50
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不应有前后顺序按《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的规定,法律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方最有力的举证则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方为避免或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举证(申请鉴定)的思路通常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该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退而举证(申请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该情形按《条例》第50条承担赔偿责任,较之非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其赔偿金额低;最后才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因法律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医方在前两种鉴定结论与其追求的结果不一致时,已经没有申请鉴定的必要。审判机关没有对其予以的权利,也没有给予提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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