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04:12:57
法律分析。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发给。法律依据。《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