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5:24:37
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报告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制订本制度。本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存在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进行分析,并及时向技术监督和上级部门进行报告。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分析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各部门配合。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应每月进行一次;如果检测中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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