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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18:56:28
案例: 2004年9月10日,轻工厂向赵某、李某等人借款46万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偿还。2005年6月30日,赵某、李某等人将46万元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王某,签订转让合同,并电报通知轻工厂和纸业公司。接收债..案例: 2004年9月10日,轻工厂向赵某、李某等人借款46万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偿还。2005年6月30日,赵某、李某等人将46万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王某,签订转让合同,并电报通知轻工厂和纸业公司。接收债权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轻工厂、纸业公司和浆纸公司共同偿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被告轻工厂、纸业公司、浆纸公司要求追加赵某、李某为共同原告。轻工厂系板业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被告纸业公司是板业公司改制成立的,其注册资金是由板业公司的职工按份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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