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9 20:33:3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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