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07:29:53
不少经营者在消费卡上都作出类似这样的“规定”:“本消费卡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0日,超过此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对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海亮认为,这种单方面“规定”不合理,消费卡过期经营者应返还余额。周海亮介绍,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消费,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进行消费,每次消费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每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可从已付款的消费卡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减少了现金支付环节。周海亮说,合同履行期满,卡中如有剩余金额,经营者则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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