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5:37:35
四部门发布继续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和进口环节、(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为此,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以财税[20]88号发布通知。根据该通知,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免征进口税收。(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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