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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5:36:13
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葫连市监查扣字〔年份〕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根据_____《》第条第款第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涉嫌(存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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