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21:37:29
一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 1992 年3月3日,中外合资D公司在上海成立,其合资主体与出资比例分别为中方C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外方E公司出资250万美元,外方B公司出资550万美元。其中B公司于1991年7月18日在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总处登记成立,股份分配为甲、乙、丙、丁、戊各占20%。1995年9月 16日,经A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在加拿大注册成立,董事为丁、戊)和丁某申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同意D公司原出资人B公司以迁址加拿大并且已名称变更为由变更为A公司,经过上述调整后D公司出资人为A、C、E公司,各方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不变。B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