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1:30:13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3、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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