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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0:50:07
原始凭证上必须注明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外来原始凭证需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部门或监管主管部门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则需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此外,原凭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且多份原始凭证需注明每份凭证的用途。报销。法律分析;原始凭证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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