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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1:18:05
【抵押财产】关于本案中房屋是否属抵押财产 1999年5月黄某因经商所需向陈某借款6万元,刘某以其新建的二层楼房为黄某的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底,刘某经批准在其二层楼房上加盖了一间“小阁楼”用于堆放杂物。到期后,因黄某不能归还借款本息,陈某遂起诉黄某和刘某。评析: 对刘某所盖“小阁楼”是否属抵押财产及其处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小阁楼”属于抵押财产,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将整栋楼房拍卖,陈某可就所得款优先受偿。其理由是:刘某与陈某的抵押合同有效。刘某在该二楼房上加盖的“小阁楼”与原二层楼房连为一体,该“小阁楼”用于堆放杂物,要配合原二层楼房才能发挥作用,显属从物。其次,“小阁楼”并非登记抵押的建筑物。再次,“小阁楼”并非设立抵押时存在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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