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5:14:23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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