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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5:12:19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目前,浙江、重庆等省市已制定了相关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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