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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5:17:31
案件导读:王某与唐某2017年通过微信聊天相识,2019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5日,唐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王某金手镯1件(价值11973元)。××××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登记当天,唐某给付王某彩礼款50000元。结婚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口角。2020年3月,王某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50000元和金手镯。判决:金手镯是在双方结婚前不久给付,且价值过万元,依常理应认定金手镯系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属于彩礼范围,属于彩礼范围,但唐某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返还情形,所以判王某与唐某离婚,驳回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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