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4:51:08
同居财产分割的办法 刘某与刘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男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60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