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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4:29:53
法律分析:北京、上海、广州、厦门、成都、杭州、长沙、济南、青岛、武汉、厦门、宁波、深圳、福州、南京、天津、三亚、海口、温州、大连、苏州、兰州、郑州、太原、武汉、昆明、南昌、金华、合肥、南宁、西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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