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30 14:39:56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有用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有用的,但是录音证据并非必然全部都是有效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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