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07:51:40
法律分析。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即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法律依据。《土地暂行条例》 第七条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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