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06:47:36
法律分析。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言辞证据(被害人的控告和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写明“自己下身流满了精液”),而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情感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2、该案被害人的控告与其本人和被告人电话通话录音内容互相矛盾。该电话录音系零陵区刑侦大队所退回收缴被告人手机中遗留的,本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规定收集的,交谈双方语态自然平和,情绪淋漓尽致,内容客观真实,电话中-通篇都是为被告人着想,希望被告人远走高-飞,只是要被告人出一万元钱了事,不想把事告诉别人(包括以前不可告人的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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