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06:23:40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受理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二是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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