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07:56:32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中途加入为普通合伙人的,本与加入前的合伙债务无关。本条的第1款规定的含义在于: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为加强对人债务的保护,在本条的第2款中规定了新合伙人对于其加入前的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是针对合伙人内部关系而言的,而第2款则是针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而言的,并不存在矛盾。同理,如果入伙协议约定不承担的,此约定针对合伙人内部为有效,对外部第三人则无效。甲、乙、丙为好朋友关系,共同出资设立了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一年后,丁经甲、乙、丙一致同意,入伙成为某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A公司在丁入伙前即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债权30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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