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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5:44:14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该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除了适用简单程序审理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案件,才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余案件的授权委托,均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但在实务中,大量代理人在开庭时才提交授权委托书,这种情况,严格来讲,还算在开庭审理前,应予准许。民事案件中的执行,是可以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诉讼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内容应该包含委托代理的权限,就是对方能够代理的事务的大致内容包括哪些,这一项是委托书中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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