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3 15:38:08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将辩护律师长期以来面临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障碍一一排除,以明确的授权性法条赋予了律师及时、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权。从立法方面来看,除了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规定,也有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检察官法规定,更有刑事诉讼法专章的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律师权利大了,相应的义务也就重了。“会见难”不再难。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无需有关部门批准而有权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会见不被监听,会见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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