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11:55:06
《宪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核心要求其实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要依照法定程序;三是要合理补偿。实际上,后两条是对征收过程的要求,而第一条才是确定土地征收的条件。简单地说,是否对土地进行征收,关键看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何为公共利益,迄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正因如此,才导致了目前土地征收范围的泛化,即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所表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只要建设需要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先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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