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59:05
法律分析:拍卖成交之前所拖欠的物业费仍应由原业主承担。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关于拖欠物业费的实际承担者,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且债权人不同意负担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此义务强加给债权人,也即拍卖成交之前所拖欠的物业费仍应由原业主承担。法院明确了拍卖房产拖欠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但司法拍卖竞买公告为一次性行为,一旦流拍,先前的竞买公告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也不会对之后的以物抵债行为产生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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