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32:1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不能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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