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21:40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关于赔偿的行政调解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就赔偿进行调解: 争议事件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对非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需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通常应双方当事人共同为之,实践中,一方申请,对方被告之而同意调解的,亦可。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包含调解的提出、协议的达成、接受和履行,均系医患双方自主意思的结果。合法原则广义上含遵守自愿原则,重要的是赔偿数额应当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经三方签字。调解不成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调解书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解主持机关名称、与赔偿争议有关的事实、资料,特别是事故等级与双方责任的结论、商定的赔偿数额与支付事宜。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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