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06:11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的,一般应视为无效。但是,分支机构有清偿能力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资不抵债的,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一种观点是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本身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而是由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实际上也限制了总公司它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会相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对债务不承担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意见认为,第一个公司分公司应承担补充清算的责任。有两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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