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08:42
法律分析。一、基本防护(一级防护)适用对象:在医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工作人员。防护配备:白大衣、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二、加强防护(二级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操作时的医、护、技工作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工作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SARS病房的工作人员(医、护、技、勤)、转运疑似SARS和临床诊断SARS病人的医务人员(如司机)。三、严密防护(三级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时。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面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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