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48:23
新业主无需补交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除非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若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则业主需连带承担责任。已竣工但未售出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法律分析;对于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可以要求现业主补交,因为新业主对于该笔债务没有义务偿还。除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新业主偿还该债务的条款,此时新业主可以补交拖欠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拓展延伸;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现业主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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