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0 20:53:26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是三年调整1次。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人当地的乙类目录。在制定《药品目录》的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 行药品检验,不得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 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加重企业的负担。制定《药品目录》所需经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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