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3:46:44
法律分析: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第二条 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三条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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