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3:59:4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第三条土地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竣工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项目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二)立项报告。(三)项目的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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