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4:56:18
律师解答。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