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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4:58:13
法律分析: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法律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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