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5:05:00
第一,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和法律责任,使用挂名股东、冒名股东。由于旧《公司法》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和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且我院是基层,审理的公司股权类纠纷所涉公司均为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为了满足公司设立条件中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往往借用、盗用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造成了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一致、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分红、决策等权利,且多为亲朋关系,所以在公司盈利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主张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亏损甚至违法违规之时,一些名义股东诉至要求否认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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