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5:05:22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处理。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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