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3:21:46
建墓单位需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和各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需经同级和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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