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4:12:29
对刑法中规定的凶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不应单纯按照生活常识进行泛化的理解,而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化解释,即将国家管制类器械以外的凶器限定为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一是司法实践易于把握。凶器一词本是生活用语,但在理解刑法用语时,要与一般国民生活用语有所区别。将日常生活中一些带有杀伤可能性的器具理解为凶器,会使凶器的认定在法律上过于泛化,司法实践也不好把握。我们知道,任何器具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一支小小的牙签都不例外,但不能说,只要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具,都是凶器。但从行为人携带的目的上认定则易于司法实践把握,即行为人只要是出于犯罪目的而携带就可以认定为凶器。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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