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6 12:48:21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需数罪并罚,不宜简单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滥用职权、受贿、贪污分别侵犯不同客体,一重罪处罚违背均衡和全面评价原则。应数罪并罚。法律分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滥用职权是手段行为,受贿和贪污是目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但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贪污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若从一重罪处罚,则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因此,应当数罪并罚。拓展延伸;行为在职权滥用、受贿贪污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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