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4 22:35:47
1、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2、既判力;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一、第一审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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