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4 22:13:15
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此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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