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4 22:51:46
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蒋某之女蒋虹患精神分裂症外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虹一人在家。蒋虹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蒋某向保险公提出索赔。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保户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患精神病的家庭成员纵火焚房引起的保险责任案例。保险公司就此案是否赔偿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1、应拒赔。《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履行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保险期内蒋某外出,只留蒋虹一个在家,无人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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