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5 03:30:53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五)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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