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5 04:54:49
船舶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动产,即使受让人交付了价款,双方也只是形成了债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单纯的合同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但船舶作为特殊类型的动产,具有其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的所有权的转移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当一个人通过交付的方式取得了船舶,而另一个善意的人(对船舶的交付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虽然没有占有船舶但办理了该船舶的登记手续,那么取得船舶的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是一种效力首受限的物权,并非完整的物权,因为已经取得物的占有的权利人不能对抗经过登记取得物权的善意权利人。一、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是什么。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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