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4 09:41:1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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