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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4 19:27:44
可以说“已经没事了”。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专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如果过去很久了,并且没有再重新违反,应该说已经没有事了。治安案件办案期为30天,可延长30天,追诉期为6个月,首先确定派出所是否受案,如果已经受案,就书面提出不调解(留存证据),如果超过60天没有处理,可向起诉机关不作为。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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