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14 21:34:55
张先生和汤小姐于2005年4月在河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0月生育女儿张某某。由于由于性格、年龄以及价值观的差异,自女儿出生以来,双方矛盾不断凸显。汤小姐性格温和,认同脚踏实地、劳动致富,而张先生性格暴燥,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多年来以放高利、帮人催讨债务为生。女儿刚出生时,汤小姐全职在家照顾女儿,而张先生又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经济十分窘迫。双方经常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女儿抚养权归被告所有,但实际上女儿之后的绝大部分时间跟随女方母亲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9月,原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深圳市罗湖区宝丰大厦的房产,此后的银行按揭贷款也一直由汤小姐偿还。而后,双方于2013年12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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